河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补办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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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第二十一条:“……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39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三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六十六条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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