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第七项除外),即完成经营备案,获取经营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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