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新办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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