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新办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不限 NMPA 广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福建省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黑龙江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东省 台湾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西省 安徽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已有2420次查看

已有1980次查看

已有2016次查看

已有207次查看

已有1453次查看

已有1279次查看

已有1450次查看

已有2072次查看

已有1229次查看

已有1225次查看

已有1256次查看

已有1231次查看

已有1123次查看

已有1333次查看

已有1665次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