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系统正式上线的通告为进一步落实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深化“互联网+监管”工作
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和技术问题,可致电(020-37886123)或加入QQ群(719256878)进行咨询,相关政策问题可联系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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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和技术问题,可致电(020-37886123)或加入QQ群(719256878)进行咨询,相关政策问题可联系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1.《办法》实施后,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有何变化?
2.如何理解注册证有效期的起始日?
3.《办法》实施后,注册证格式是否有变化?
4.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标准品,下同)发布实施,是否需要申报变更注册(备案)?
一、年度质量信用A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注册申请时,可免于现场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二、对已通过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取得注册证的企业,在原地址申请相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不再重复检查,仅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延续和许可事项变更审批时限调整为1个工作日。
《关于转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6项电子证照工程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我局于12月25日起正式更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模板,样式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抽选了珠海市人民医院(备案号:械临机构备201800001)等3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见附件),将委托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组织对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开展现场评估。
有重点项不合格或仅有一般项不合格但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停产、停业整改,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整改落实,整理归档,检查结束
发布警示信息,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企业主动实施召回或责令企业召回医疗器械,拒不暂停或者召回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号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2014年第64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 2015年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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